修業規定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應用經濟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第一條 |
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
第一章 入學
第二條 |
研究生之有關入學、修業、考試及離校手續等事項,依據本規則、本校學則和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三條 |
凡經本校應用經濟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或依本校博、碩士班章程申請轉所者,得進入本所攻讀本所商學碩士學位。 |
第二章 修讀課程
第四條 |
研究生修課之畢業學分數為40學分,於修業年限內,應修畢必修15學分,選修25學分。 (一)必修科目15學分,詳見本所必修科目表。 (二)選修學分25學分 研究生選課,需與指導教授討論所選課程是否適宜,研一上學期,請於選課後在教學務系統中列印「選課清單」,研一下學期及研二請於本校第二階段選課前填具「預選課清單」,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方進行選課,未經指導教授同意修讀者,不列計畢業學分。 |
第五條 |
校際選課相關事宜依據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辦理。 本所目前與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訂有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有校際選課需求之研究生,請於學校公告之時間內洽助教及註冊課務組辦理(相關表格,請逕行自本校註冊課務組網頁下載)。 |
第六條 |
抵免學分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碩士先修生其抵免相關規定依本校碩士學位課程先修辦法辦理,欲抵免之科目由授課教師認定,授課教師為兼任教師或離職、退休、休假教師時,由所長認定。 |
第三章 論文指導
第七條 |
指導教授分先期指導教授和畢業論 先期指導教授須為本所之專任教師或合聘教師;於入學學年開學日起3週內決定,並簽具先期指導教授同意書。 畢業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所之專任教師或合聘教師;或由本所擔任畢業論文指導教授之專任教師指定具應用經濟或海洋經濟相關領域專長者共同指導,應於研一第一學期學期考試結束前決定並簽具指導教授同意書。 |
第八條 |
本所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因退休或離職轉任本校兼任教師者,在退休或離職前已接受畢業論文指導而尚未畢業之研究生,得繼續擔 若有指導教授異動者,應填具指導教授調整申請書,經原任及新任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
第四章 學位考試
第九條 |
學位考試依據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含指導教授),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訂定之資格之一。 其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及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應具應用經濟或海洋經濟相關領域專長,並檢具其最近五年內著作表、相關學經歷及其特殊成就概述,提本所所務會議審查。 |
第十條 |
學位考試之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等,依據本所研究生考試注意事項辦理。 |
第十一條 |
論文之撰寫,依據本校碩、博士學位論文格式及本所畢業論文規格說明辦理。 |
第五章 離校手續
第十二條 |
學位考試通過,並依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委員要求修正後,經指導教授認可,始可向本所辦公室領取論文考試及格證明書。 學生完成學位考試,應進行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其相似度應低於30%以下。 |
第十三條 |
離校程序,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教學務系統列印之離校程序單,依離校程序單順序至各相關單位辦理離校手續。 |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