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友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應用經濟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應用經濟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連繫情感、相互砥礪,並以學術、經驗等成果,加惠所友,提高所譽,並協助母所與母校之發展,共同開展應用經濟及海洋經濟領域與相關事業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在所址所在地。 |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
以下資格之人士,為本會之會員: 1.本所畢業或肄業所友,含漁業經濟研究所、應用經濟研究所。 2.曾任或現任職於本所之教師。 3.認同本所,並經本會同意者。 |
第五條 |
會員之權利: 2.選舉及罷免權之行使。 3.擔任本會之職務。 4.其他依法得享有之權利。 |
第六條 |
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交辦之事項。 2.維持本會宗旨及榮譽。 3. 擔任本會職務,盡心執行工作。 4.出席會議,並協助有關會務之推展。 5.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
本會以所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
第八條 |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各一人。任期二年,得連任。 總幹事由會長選任。 |
第九條 |
選舉會長,由出席會員選舉之,需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十條 |
本會之工作要點如下: 1.推薦傑出所友。 2.促進所友聯繫事項、舉辦所友聯誼活動。 3.參與母校各種活動、返校參加校慶、所友返校經驗分享座談等。 4.使用學校校友資料系統更新所友動態。 |
第十一條 |
本會業務推展,會員可自由樂捐或贊助。 |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三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經出席人員超過三分之二之通過後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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